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入户条件:
1、夫妻投靠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可随迁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条件: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来汉投靠子女入户的。
3、子女投靠父母条件: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可随父或随母申请入户。
4、投靠亲属条件: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5、收(抱)养子女条件:学龄前儿童、孤儿、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上述投靠类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居住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
3、市局户政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返馈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下发派出所后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