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
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含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校园及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及包庇、纵容的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凡涉及干扰学校建设、强占强租学校房产、“非法校园贷”或者以网络手段实施诈骗、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迅速停止,主动投案自首。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实施针对学生、教师的人身伤害行为、暴力犯罪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实施或者煽动实施针对学生、教师的驾车冲撞、投毒纵火、持械砍杀等暴力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包庇暴力活动.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各煽动实施猥亵、奸淫在校师生的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拐卖、绑架在校师生,严禁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在校师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三、实施扰乱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聚众冲击校园.故意损坏校园财物,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及道路等。严禁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现定的管制器具,刀具进人校园。严禁编造.传播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对一切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严重影响正常数学工作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于以驱散和打击;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门,依法从严惩处。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实施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当迅速投案自首,亲友应当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本起30天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提供违法犯罪便利、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省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统领导下,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侦办一批学生、教师、家长深恶痛绝的案件,整治一批重点地区,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政法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027- 67128561; 027- 67122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